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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FSC森林认证简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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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森林经营应遵守所有的国家及地方法律和行政法规。

    1.2 应缴纳所有合理的法律规定的费用、特许费、税费以及其它费用。

    1.3 尊重签约国所有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国际热带木材协定》及《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有关条款。

1.4 应围绕认证目的,由认证机构及参与或受影响的各方对相关法律、法规与FSC原则和标准之间的冲突之处进行逐项评估。

    1.5 森林经营区应当避免非法采伐、定居及其它未经许可的活动。

    1.6 森林经营者应承诺长期遵守FSC原则和标准。

    原则2:所有权、使用权及责任

    对土地及森林资源的长期所有权和使用权应明确界定、建档并形成法律文件。

    2.1 有确凿证据证明拥有对土地和森林资源的长期使用权(如土地所有权、传统的权利或特许协议)。

    2.2 拥有法定及传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当地社区应保持对森林作业的控制,某种程度上是出于对他们的权利和资源保护的需要,除非他们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把控制权委托给其它机构。

    2.3 要运用适当的机制,来解决有关所有权及使用权方面的纠纷。在认证审核中,要考虑任何悬而未决纠纷的环境及事态。涉及到很多利益的大量纠纷通常会导致一项森林经营活动失去认证资格。

原则3:原住居民的权利

应当承认并尊重原住居民拥有、使用和经营他们的土地、领地及资源的法定权利及传统权利。

3.1 原住居民应当控制其土地及领地上的森林经营,除非他们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把控制权委托给其它机构。

3.2 森林经营不能直接或间接地破坏资源或削弱原住居民的使用权。

3.3 森林经营者要与原住居民合作,明确划出对他们有特殊文化、生态、经济或宗教意义的场所,并加以确认和保护。

3.4 在森林树种的利用及森林作业的管理体系等方面利用原住居民的传统知识时,应对他们给予相应的补偿。应当在森林经营活动开始以前,在原住居民自愿和知情的情况下,就这些补偿条件正式达成一致意见。

    原则4:社区关系与劳动者的权利

    森林经营活动应维护或提高森林劳动者和当地社区的长期社会利益及经济利益。

    4.1 森林经营区内及临近地区的社区群众均应享有就业、培训与其它服务的机会。

    4.2 森林经营应满足或超过与职工及其家庭健康和安全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和/或法规。

    4.3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1987》和《国际劳工组织公约1998》的规定,要保证职工有建立组织及自发同雇主谈判的权利。

    4.4 应把社会影响评估的结果结合到森林经营规划与实施方案中去,并保持同受森林经营活动直接影响的个人及群体进行磋商。

    4.5 如果森林经营造成的损失和破坏影响了当地人法定或传统的权利、财产、资源或生活,则应运用适当的机制加以解决,并提供合理的补偿。

    原则5:森林带来的收益

    森林经营活动应鼓励有效利用森林的多种产品和服务,以确保森林的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

    5.1 森林经营应力争实现经济效益,同时要全面考虑生产的环境、社会和运行成本,并确保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生产力的必要投入。

5.2 森林经营及市场营销应鼓励多种林产品的最佳利用和就地加工。

    5.3 森林经营应尽可能减少因采伐及就地加工造成的浪费,并避免破坏其它的森林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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